呼吸治療師法 第 23-1 條(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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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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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00527 增訂)
居家呼吸照護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呼吸治療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呼吸治療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居家呼吸照護所容留由未具呼吸治療師資格人員執行業務以及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之處罰。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容留名詞
(100052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居家呼吸照護所容留由未具呼吸治療師資格人員執行業務以及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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