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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24-1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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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居家呼吸照護所之負責呼吸治療師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其居家呼吸照護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2. 2.居家呼吸照護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呼吸治療師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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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00527 增訂)

居家呼吸照護所之負責呼吸治療師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其居家呼吸照護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居家呼吸照護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呼吸治療師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居家呼吸照護所負責人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其申請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反之,居家呼吸照護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其負責人,亦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 廢止名詞
(100052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居家呼吸照護所負責人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其申請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反之,居家呼吸照護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其負責人,亦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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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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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呼吸治療師法第 24-1 條規定:「居家呼吸照護所之負責呼吸治療師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其居家呼吸照護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呼吸治療師法第 2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呼吸治療師法第 2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