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 24-1 條(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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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居家呼吸照護所之負責呼吸治療師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其居家呼吸照護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 2.居家呼吸照護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呼吸治療師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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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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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00527 增訂)
居家呼吸照護所之負責呼吸治療師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其居家呼吸照護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居家呼吸照護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呼吸治療師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居家呼吸照護所負責人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其申請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反之,居家呼吸照護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其負責人,亦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 廢止名詞
(100052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居家呼吸照護所負責人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其申請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反之,居家呼吸照護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其負責人,亦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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