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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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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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01221 制定)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呼吸治療業務滿一年以上,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呼吸治療師特種考試。 前項特種考試,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五次。 大學或獨立學院呼吸照護(治療)系、所、組之畢業生及符合第一項規定資格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免依第十八條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為使非呼吸照護相關系科畢而目前在醫療機構從事呼吸照護業務者,所謂呼吸治療師乃參考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前瞻性支付方式試辦計畫」之定義,得應呼吸治療師特種考試,以取得合法資格,爰為第一項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後,考選機關始得以據以舉辦呼吸治療師考試。在本法公布施行後考選機關理考試前,尚無合格呼吸治療專業人員,又配合第二項特種考試依照醫事檢驗師法第六十條之體制,所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五次為限之規定,為此,宜訂有五年緩衝期間,使該等人員免受第十八條所定對未取得資格而執行呼吸照護業務者處罰,規定第三項。
(1000527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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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特種考試已屆期滿,爰刪除此條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使非呼吸照護相關系科畢而目前在醫療機構從事呼吸照護業務者,所謂呼吸治療師乃參考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前瞻性支付方式試辦計畫」之定義,得應呼吸治療師特種考試,以取得合法資格,爰為第一項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後,考選機關始得以據以舉辦呼吸治療師考試。在本法公布施行後考選機關理考試前,尚無合格呼吸治療專業人員,又配合第二項特種考試依照醫事檢驗師法第六十條之體制,所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五次為限之規定,為此,宜訂有五年緩衝期間,使該等人員免受第十八條所定對未取得資格而執行呼吸照護業務者處罰,規定第三項。
特種考試已屆期滿,爰刪除此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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