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 41 條(證書及執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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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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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01221 制定)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各級主管機關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各該規費;其費額,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0901221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各該規費;其費額,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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