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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機構應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進行第三條第二項通報、第五條第一項通知及第九條第一項異動通報,必要時,得以書面、言詞、電訊傳真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科技設備傳送方式為之;其以言詞告知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再以其他方式為之。
  2. 前項通報及通知作,應注意維護保護人之秘密或隱私,不得無故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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