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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嚴重病人無保護人者,醫療機構應於嚴重病人緊急安置期間屆滿前,將其就醫及陪同人員之相關資料,通知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嚴重病人接受緊急安置者,應於診斷嚴重病人之日起七日內完成。
  2. 前項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醫療機構通知無法產生保護人時,得邀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人會商選定;未能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日內選定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另行選定保護人。
  3. 經前項地方主管機關選定之保護人,應於被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遞交同意書。
  4. 第三條之保護人未出具同意書者,準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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