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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語言治療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語言治療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一、為健全語言治療師執業管理,確實掌握該專業人員執業動態,爰於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語言治療師歇業、停業、變更執業處所及復業時之報告義務。 二、第二項規定語言治療師停業之期限,以為適當管理。 三、第四項規定語言治療師死亡時,其執業執照之處理。
一、為健全語言治療師執業管理,確實掌握該專業人員執業動態,爰於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語言治療師歇業、停業、變更執業處所及復業時之報告義務。 二、第二項規定語言治療師停業之期限,以為適當管理。 三、第四項規定語言治療師死亡時,其執業執照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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