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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師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語言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語言治療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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