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語言治療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根據語言治療師法第9條的規定,語言治療師在執業時需要在一個地方為限,並且必須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語言治療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的機構執業。然而,機構間的支援或經事先報准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來自「語言治療師法」本身,內容包括對語言治療師執業限制和登記程序的規定。例如,可以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是,某語言治療師在申請執業登記時,必須向所在地的主管機關呈報相關文件,並受到主管機關的審核批准後才能開始執業。
語言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語言治療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為加強語言治療師執業管理,爰規定其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於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認可公告之機構為之。
為加強語言治療師執業管理,爰規定其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於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認可公告之機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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