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語言治療師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語言治療所之開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2. 營利法人不得申請設立語言治療所。
  3. 語言治療所之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