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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治療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語言治療師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語言治療所之負責語言治療師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者,應同時對該語言治療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立法理由語言治療所係由負責語言治療師負業務督導責任,故語言治療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其負責語言治療師亦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反之,負責語言治療師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其語言治療所亦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
語言治療所係由負責語言治療師負業務督導責任,故語言治療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其負責語言治療師亦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反之,負責語言治療師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業執照時,其語言治療所亦應同時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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