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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牙體技術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 直轄市、縣(市)牙體技術師公會選派參加牙體技術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
立法理由一、牙體技術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係以直轄市、縣(市)牙體技術師公會為會員,為免衍生爭議並利實務運作,有關其理事、監事之選任資格,爰依一般專技人員法例,於第一項規定不以直轄市、縣(市)牙體技術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 二、考量直轄市、縣(市)牙體技術師公會理事、監事之名額有限,為利其會務運作順遂,並強化牙體技術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民主正當性,爰於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公會選派參加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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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牙體技術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係以直轄市、縣(市)牙體技術師公會為會員,為免衍生爭議並利實務運作,有關其理事、監事之選任資格,爰依一般專技人員法例,於第一項規定不以直轄市、縣(市)牙體技術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 二、考量直轄市、縣(市)牙體技術師公會理事、監事之名額有限,為利其會務運作順遂,並強化牙體技術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民主正當性,爰於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公會選派參加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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