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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法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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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牙體技術師考試。
  2. 2.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牙體技術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牙體技術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牙體技術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0980109 制定)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牙體技術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牙體技術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牙體技術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牙體技術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立法理由參照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體例,將外國人及華僑應牙體技術師考試及其執業規範納入規定,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

(1081213 修正)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牙體技術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牙體技術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牙體技術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牙體技術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立法理由一、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本享有所有權利與義務,毋須特別規定即可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二、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有關華僑應試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範之修訂,爰刪除第一項、第二項對於「華僑」之規範,不須另為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廢止名詞
(0980109 制定)

參照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體例,將外國人及華僑應牙體技術師考試及其執業規範納入規定,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

(1081213 修正)

一、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本享有所有權利與義務,毋須特別規定即可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二、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有關華僑應試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範之修訂,爰刪除第一項、第二項對於「華僑」之規範,不須另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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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牙體技術師法第 55 條規定:「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牙體技術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牙體技術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牙體技術師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牙體技術師法第 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