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生物資料庫,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五日前補正相關程序;屆期未補正者,應將生物檢體與相關資料、資訊銷毀,不得再利用。但生物資料庫補正相關程序時,因參與者已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無從補正生物檢體採集程序者,其已採集之生物檢體與相關資料、資訊,經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同意,得不予銷毀。
不知道。
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生物資料庫,應於施行後一年內補正相關程序;屆期未補正者,應將生物檢體與相關資料、資訊銷毀,不得再利用。但生物資料庫補正相關程序時,因參與者已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無從補正生物檢體採集程序者,其已採集之生物檢體與相關資料、資訊,經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同意,得不予銷毀。
立法理由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資料庫之補正程序及未補正時之處理。
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生物資料庫,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五日前補正相關程序;屆期未補正者,應將生物檢體與相關資料、資訊銷毀,不得再利用。但生物資料庫補正相關程序時,因參與者已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無從補正生物檢體採集程序者,其已採集之生物檢體與相關資料、資訊,經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同意,得不予銷毀。
立法理由本條例於民國99年2月3日,原訂補正期間為一年,即自99年2月3日至100年2月2日。然本條例施行後,尚須訂定相關授權辦法及申請須知,民眾始得辦理補正及申請程序。為使申請補正設立之民眾具有足夠籌備時間,爰修正補正期限。 ,。
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資料庫之補正程序及未補正時之處理。
本條例於民國99年2月3日,原訂補正期間為一年,即自99年2月3日至100年2月2日。然本條例施行後,尚須訂定相關授權辦法及申請須知,民眾始得辦理補正及申請程序。為使申請補正設立之民眾具有足夠籌備時間,爰修正補正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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