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1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之審查,得至該醫事人員團體實地訪查作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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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6 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時,可以進行實地訪查。這表示當申請人提交申請後,主管機關有權利前往申請人所在的醫事人員團體實地檢查,確認其符合相關法規的條件。 舉例:如果某醫生申請執業登記或繼續教育,中央主管機關可能會前往他所在的醫療機構進行實地檢查,確保其具備符合法規要求的條件。這樣的行動可以幫助主管機關確保申請人的資格和是否遵守相關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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