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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認可得辦理完成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認定及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認業務之醫事人員團體,應依核定之計畫書,辦理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與收費;並適時查採認之課程,確實依其申請之課程內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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