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醫事人員為藥師及藥劑生者,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2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