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驗光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或第二項第一款但書規定,為未滿六歲之兒童驗光。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將當事人轉介至醫療機構。 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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