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光人員法 第 46 條
- 1.驗光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驗光人員設立驗光所,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開業。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遷移或復業,未辦理開業登記。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收取驗光費用,未開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五、廣告內容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或驗光所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 2.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將超收部分退還當事人;屆期未改善或退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 3.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第一項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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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46條規範驗光所六款違規,處2至10萬元罰鍰;超收或不正當招攬另得命限期退還,並處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
Q · 驗光所不給收費明細,會怎樣?
依驗光人員法第46條第一項第三款,驗光所收取驗光費用卻未開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消費者可向營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檢舉。若同時涉及超額收費,依同條第二項主管機關還會命業者限期將超收部分退還當事人,逾期未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
白話解讀
配一副眼鏡花了八千塊,你拿到的只有一張刷卡簽單,沒有任何收費明細。多數人覺得這很正常。但對驗光所來說,這個動作可能讓它面對二萬到十萬的罰鍰。這條是整部驗光人員法裡對「店」最重的一記重拳,它管的不是驗光技術,是這家店有沒有守住六條經營底線:有沒有合法開業、搬家復業有沒有重新登記、收錢有沒有給你明細和收據、有沒有亂加價超收、廣告有沒有吹牛、有沒有用回扣或話術不正當招攬你。更狠的是第二項:如果是超收、亂收費或不正當招攬,光罰錢還不夠,主管機關會命令限期把多收的退還給你,逾期不改的,直接停業一個月到一年甚至廢掉開業執照。你手上那張要不到的收據,背後是這家店的生死線。
法律定性
驗光人員法第46條為針對驗光所(機構)的行政罰則條款,列舉六款違規情事——未申請開業、遷移復業未辦登記、未開立收費明細與收據、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違法廣告、不正當招攬,處新臺幣二萬元至十萬元罰鍰;其中超收、亂收費、不正當招攬三款並得命限期改善或退還,逾期未改者處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且罰責得穿透至實際招攬之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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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配眼鏡店家不給收費明細怎麼辦?▾
驗光所收費未開收費明細表及收據,違反驗光人員法第46條第一項第三款,可處2到10萬元罰鍰,可向衛生局檢舉。
Q2驗光所收費比別家貴算違法嗎?▾
單純比別家貴不違法;超過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收費標準,或擅立項目收費,才違反第46條第一項第四款。
Q3驗光所打『治療近視』廣告合法嗎?▾
驗光是檢查度數非醫療,宣稱治療近視極可能違反第22條,觸犯第46條第一項第五款。
Q4超收的錢可以要回來嗎?▾
可以。依第46條第二項,主管機關除罰鍰外,會命業者限期將超收部分退還當事人。
Q5驗光所罰鍰多少錢?▾
第46條罰鍰範圍為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裁處。
Q6違規驗光所會被勒令停業嗎?▾
涉及超收、亂收費或不正當招攬且逾期未改善退還者,依第二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
Q7驗光所員工拉客也會被罰嗎?▾
會。違反第23條第2項不正當招攬,依第46條第三項,實際行為人亦處第一項之罰鍰。
Q8檢舉驗光所要準備什麼證據?▾
保留刷卡單、LINE對話、收費畫面、廣告截圖,向營業所在地衛生局檢舉並引用第46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paragraph | second_paragraph | third_paragraph |
|---|---|---|---|
| 適用情形 | 六款一般違規(開業/遷移/明細/超收/廣告/招攬) | 超收、亂收費、不正當招攬三款 | 違反第23條第2項之利益輸送 |
| 法律效果 | 2萬–10萬元罰鍰 | 罰鍰+限期改善/退還,逾期停業1月–1年或廢照 | 對行為人亦處第一項罰鍰 |
| 對消費者意義 | 市場秩序與資訊透明 | 可實際追回超收金額 | 受僱員工無法躲在公司後面免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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