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46條規範驗光所六款違規,處2至10萬元罰鍰;超收或不正當招攬另得命限期退還,並處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
Q · 驗光所不給收費明細,會怎樣?
違反驗光人員法第46條,可罰2到10萬元
依驗光人員法第46條第一項第三款,驗光所收取驗光費用卻未開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消費者可向營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檢舉。若同時涉及超額收費,依同條第二項主管機關還會命業者限期將超收部分退還當事人,逾期未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
配一副眼鏡花了八千塊,你拿到的只有一張刷卡簽單,沒有任何收費明細。多數人覺得這很正常。但對驗光所來說,這個動作可能讓它面對二萬到十萬的罰鍰。這條是整部驗光人員法裡對「店」最重的一記重拳,它管的不是驗光技術,是這家店有沒有守住六條經營底線:有沒有合法開業、搬家復業有沒有重新登記、收錢有沒有給你明細和收據、有沒有亂加價超收、廣告有沒有吹牛、有沒有用回扣或話術不正當招攬你。更狠的是第二項:如果是超收、亂收費或不正當招攬,光罰錢還不夠,主管機關會命令限期把多收的退還給你,逾期不改的,直接停業一個月到一年甚至廢掉開業執照。你手上那張要不到的收據,背後是這家店的生死線。
驗光人員法第46條為針對驗光所(機構)的行政罰則條款,列舉六款違規情事——未申請開業、遷移復業未辦登記、未開立收費明細與收據、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違法廣告、不正當招攬,處新臺幣二萬元至十萬元罰鍰;其中超收、亂收費、不正當招攬三款並得命限期改善或退還,逾期未改者處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且罰責得穿透至實際招攬之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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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所收費卻不開收費明細表及收據,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可處二到十萬罰鍰。你可以向營業所在地衛生局檢舉。開不開明細不只是消費爭議,同時關係到這家店有沒有逃漏稅、有沒有超收。
單純比別家貴不違法。但若超過該驗光所經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的收費標準,或擅自增加沒核定的項目收費,就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依第二項,主管機關除罰鍰外還會命業者限期退還超收部分。
要高度懷疑。驗光所廣告受第二十二條嚴格限制,違反觸犯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驗光是檢查度數不是醫療,宣稱治療近視極可能違法,這種店的售後與保固通常也經不起考驗。
違反驗光人員法第46條第一項第三款,可處2到10萬元罰鍰,可向營業所在地衛生局檢舉。
針對驗光所六款違規(開業、遷移、明細、超收、廣告、招攬)的行政罰則,並設停業廢照的加重手段。
超過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收費標準,或自行增加未經核定的收費項目。
以回扣、利益輸送或誇大話術招攬業務,或人員利用業務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保全刷卡單、明細與對話證據,向營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檢舉並引用第46條。
主張第46條第二項,由主管機關命業者限期退還超收部分,逾期未退者得處停業。
範圍為2萬至10萬元,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違規情節裁量。
刷卡單、收費畫面、LINE對話、廣告截圖、揭示的核定收費標準比對。
一般六款違規處罰鍰;超收、亂收費、不正當招攬三款逾期未改才升級停業或廢照。
| 比較面向 | first_paragraph | second_paragraph | third_paragraph |
|---|---|---|---|
| 適用情形 | 六款一般違規(開業/遷移/明細/超收/廣告/招攬) | 超收、亂收費、不正當招攬三款 | 違反第23條第2項之利益輸送 |
| 法律效果 | 2萬–10萬元罰鍰 | 罰鍰+限期改善/退還,逾期停業1月–1年或廢照 | 對行為人亦處第一項罰鍰 |
| 對消費者意義 | 市場秩序與資訊透明 | 可實際追回超收金額 | 受僱員工無法躲在公司後面免責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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