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未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使用驗光人員名稱。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非驗光所,使用驗光所或類似名稱。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非驗光所,為驗光廣告。 四、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驗光人員或其執業機構之人員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
重點摘要驗光人員法第44條對冒用驗光人員名稱、冒用驗光所名稱、違法驗光廣告及無故洩漏業務秘密四種行為,統一處3萬至15萬元罰鍰。
Q · 驗光師把我的度數和健康狀況講出去,我能怎麼辦?
可依第44條第4款向衛生局檢舉,最高罰15萬
依驗光人員法第44條第4款,驗光人員或其執業機構人員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的他人秘密,主管機關可處3萬至15萬元罰鍰。同一外洩行為通常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健康資料屬特種個資,你可另外請求民事賠償。關鍵在證明對方屬「無故」洩漏,並把「對方掌握了只有驗光時提供過的資訊」這條線索固定下來。
第44條把四件看起來不相干的事綁在一起,統一罰3萬到15萬元。第一件,沒領證書卻自稱驗光人員(冒用頭銜);第二件,根本不是驗光所卻掛驗光所或類似的招牌(冒用場所名義);第三件,不是驗光所卻打驗光廣告(冒用宣傳資格);第四件最容易被忽略也跟你關係最大:驗光人員或其機構人員無故洩漏因業務知道的你的秘密。前三件是「冒充資格」,第四件是「背叛信任」。把它們放一起罰,是因為它們共同破壞同一件事:你對「驗光」這兩個字的信賴。其中洩密那一款,保護的是你驗光時透露的健康狀況、病史、聯絡資料,這些東西外流,你可以讓對方挨罰。
驗光人員法第44條為該法罰則章的核心裁罰條文,將四種行為統一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未領證書使用驗光人員名稱、非驗光所使用驗光所名稱、非驗光所刊登驗光廣告,以及驗光人員或其機構人員無故洩漏業務上知悉的他人秘密。前三款防冒用資格,第四款守當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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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依第44條第2款,未完成驗光所登記卻使用「驗光所」或類似名稱,最高可罰15萬元;第3款進一步禁止非驗光所打驗光廣告。消費者可從衛生局醫事機構查詢系統核對某家店是不是合法登記的驗光所。
可依第44條第4款(違反第24條保密義務)向衛生局檢舉,最高可罰15萬元。同一外洩行為通常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健康資料屬特種個資,可另外請求民事賠償。關鍵在證明「無故」洩漏。
不只。第44條第4款的對象包括「驗光人員或其執業機構之人員」,連櫃檯、助理把你的資料外洩都算,責任範圍比一般人想的廣。
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檢舉。罰鍰裁處權時效為3年,自違反行為終了時起算(行政罰法第27條)。
把冒用名稱、冒用所名、違法驗光廣告、無故洩密四種行為統一處3萬至15萬元罰鍰的罰則條文。
前三款防冒用資格(名稱、所名、廣告),第四款防真的驗光卻洩漏你的健康與度數秘密。
驗光人員及其機構人員不得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違反者依第44條第4款裁罰。
驗光所須完成登記、受保密與廣告規範;未登記的眼鏡行不得掛驗光所名稱或打驗光廣告。
記錄異常來電內容→比對是否只在驗光時提供過→向所在地衛生局檢舉違反第24條,可同步依個資法求償。
固定對方掌握了哪些只有驗光時提供過的專屬資訊(度數、病史、聯絡方式),建立外洩來源的因果鏈。
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檢舉,由其依第44條第2、3款裁處罰鍰。
四款一律3萬至15萬元,主管機關依違規情節、所得利益與危害程度在區間內裁量。
| 款別 | 規範對象 | 禁止行為 | 保護法益 | 罰鍰 |
|---|---|---|---|---|
| 第1款 | 未領證書之個人 | 使用驗光人員名稱 | 專業資格信賴 | 3萬-15萬 |
| 第2款 | 未登記之店家 | 使用驗光所或類似名稱 | 場所認證信賴 | 3萬-15萬 |
| 第3款 | 非驗光所 | 刊登驗光廣告 | 宣傳資格信賴 | 3萬-15萬 |
| 第4款 | 驗光人員及其機構人員 | 無故洩漏業務秘密 | 當事人隱私 | 3萬-15萬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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