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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無形資產,指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貨幣性資產,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電腦軟體等。
  2. 具明確經濟效益期限之無形資產應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無明確經濟效益期限之無形資產,得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或每年定期進行減損測試。
  3. 研究支出及發展支出,除受委託研究,其成本依契約可全數收回者外,須於發生當期認列至損益。但發展支出符合資產認列條件者,得列為無形資產。
  4. 無形資產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攤銷及累計減損後之帳面金額列示。無形資產攤銷期限及計算方法,應予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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