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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爭議發生時,醫事機構應於病人或其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繼承人申請病歷複製本之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供病人之病歷及併同保存之同意書複製本。
  2. 前項資料複製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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