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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醫療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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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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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本法申請調解,不適用醫療法
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及
鄉鎮市調解條例
之規定。
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
起訴
,第一審法院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當事人申請調解且調解不成立,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送達
之翌日起六個月內起訴者,視為自申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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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說明、溝通及關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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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醫療爭議調解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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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醫療事故預防 §3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3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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