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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本法申請調解,不適用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
  2. 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起訴,第一審法院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3. 當事人申請調解且調解不成立,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之翌日起六個月內起訴者,視為自申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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