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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解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 調解委員及辦理調解相關業務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持有他人之秘密,無正當理由不得洩漏。
  3. 同一原因事實之醫療爭議,一方當事人分別與多數之他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時,當事人於一案調解中所為之陳述、讓步及該案之調解結果,經其同意,不得於另案調解中洩漏或援用。 一方當事人未得調解委員及他方當事人之同意,不得將調解過程錄音、錄影或使用其他方式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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