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解委員應本客觀、公正、和平及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說明調解程序及相關法律效果,並為適當之勸導,力謀調解之成立。
  2. 調解過程中,當事人、其代理人或其他到場之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法之方法,滋擾調解處所與周圍之安寧或秩序者,調解委員得請求警察機關排除或制止之。
  3. 調解委員或列席協同調解之人,有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阻止起訴告訴或自訴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當事人得依法訴究。
  4. 當事人之代理人或協同調解之人有第二項行為者,調解委員得禁止其代理或列席。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