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 23 條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遺憾、道歉、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於本案訴訟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亦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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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23條,該法條規定了在調解程序中的相關事項。根據最新的資料,例如指引,如調解委員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遺憾、道歉、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在未經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的情況下,不得作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也不得作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避免調解過程中的言論成為不利於當事人的依據,並確保調解程序的公正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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