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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遺憾、道歉、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於本案訴訟採為證據裁判基礎,亦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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