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 24 條
- 1.調解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直系血親、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家屬為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 二、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服務於同一機構或團體。
- 2.調解委員未依前項規定迴避,調解會應令其迴避,並另為指定;經當事人申請者,亦同。
- 3.當事人認調解委員顯有偏頗之虞,經他方當事人之同意,得向調解會申請另為指定;他方當事人不同意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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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 24 條,其中規定了調解委員應自行迴避的情形,包括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服務於同一機構或團體等,並且當事人認為調解委員有偏頗之虞時,可以向調解會申請另行指定。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調解委員的配偶是某位醫院的醫生,而被調解的醫療事故案件正是發生在該醫院,這位委員就應該自行迴避。這就是根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 24 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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