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解會於調解不成立時,應作成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算七個工作日內,將該證明書發給當事人。
  2. 檢察官或法院移付調解之事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調解不成立時,陳報該管檢察官或法院,並檢還所送卷證。屬法院移付調解者,應續行訴訟程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