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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繫屬於法院之醫療爭議民事事件,經依本法移付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原告得於法院核定調解書送達之日起算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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