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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院應建立病人安全管理制度、訂定推動計畫,加強內部人員通報病人安全事件,並就醫療事故風險進行分析、預防及管控,提升醫療品質及保障病人安全。
  2. 病人安全事件之通報人,醫療機構應對其身分予以保密,並不得對之解聘(僱)、不予續聘(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行為。
  3. 第一項病人安全事件通報、分析及其相關預防管控措施,不得於醫療爭議本案訴訟採為證據裁判基礎,亦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
  4. 醫院辦理第一項之病人安全管理制度及推動計畫成效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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