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事機構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要求為規避、妨礙或拒絕,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由該管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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