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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且未委託代理人到場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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