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 42 條
當事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且未委託代理人到場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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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42條,當事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且未委託代理人到場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依法主管機關對於當事人不在調解期日到場或未委託代理人到場的情況,可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該條所規定的罰鍰金額為相對較高,並且是依據法規進行處理,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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