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前條規定進行說明、溝通、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過程中,醫療機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專業人員、專業機構或團體、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所為遺憾、道歉、讓步或其他為緩和醫病緊張關係所為之陳述,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於本案訴訟採為證據裁判基礎,亦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