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藥事法第48條之7規定,任何人發現登載專利資訊有四種錯誤情形時,得書面敘明理由附具證據通知衛福部,啟動20日轉送、45日回覆程序。
Q · 發現原廠藥登載的專利資訊有問題,我可以檢舉嗎?
可以。任何人都能書面通知衛福部
依藥事法第48條之7,只要有四種情形之一(專利與藥品無關、不符可登載範圍、資訊錯誤、應變更卻未變更),任何人都能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具證據,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福部須在20日內轉送原廠,原廠收受次日起45日內必須書面回覆。提通知不限學名藥廠,個人、研究者、消費者團體都有此權利。
如果你發現某顆原廠藥的登載專利根本和藥品無關,或者那個專利早就消滅卻還掛著,這條法律給你一個正式的武器:書面通知衛福部,附上理由和證據。注意「任何人均得」這五個字,意思是不限學名藥廠,個人研究者、消費者團體、競爭對手都可以提。這是少見的「全民監督」機制,因為西藥專利連結的資料正確性直接影響全民用藥可近性,立法者刻意設計成不限提報者資格。提報後啟動三段時程:衛福部 20 天內轉送、原廠 45 天內書面回覆。整個過程會被公開(依第 4808 條),這代表你的主張和原廠的回覆都會留下永久紀錄。對學名藥廠來說,這是進場前打掉障礙的關鍵動作;對原廠來說,這是維護資料正確的最後一道防線。
藥事法第48條之7為西藥專利連結制度的全民監督條款,賦予任何人在四種法定事由下(登載專利與藥品無關、不符可登載範圍、專利資訊錯誤、應辦理變更刪除而未辦理),得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具證據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啟動20日轉送與45日書面回覆的程序,以維護登載專利資訊的正確性。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可以,第1項明確規定「任何人均得」。但要有效啟動程序,必須做到三件事:書面、敘明理由、附具證據。空洞質疑會被視為缺乏可受理事項。建議至少附上專利公報、藥品許可證仿單、適應症對照等公開資料,並具體指出落差在哪。
原廠的書面回覆不是行政處分,本身不能直接訴願或行政訴訟。但如果你是利害關係人,可結合其他途徑:向智慧財產局舉發專利、依第48條之13進入專利訴訟、或循公平交易法不正競爭路徑。第48條之7的通知是制度內的快速攔截,不是終局法律救濟。
西藥專利連結制度的全民監督條款,任何人都能書面通知衛福部更正錯誤的登載專利資訊。
專利與藥品無關、不符第48條之3第2項可登載範圍、登載資訊錯誤、應變更刪除而未辦理,四者證據與論點各不同。
純包裝專利、純製程專利等不屬第48條之3第2項得登載類型者,即不符可登載範圍。
通知向衛福部提出、促使更正登載;舉發向智財局提出、目標是撤銷專利權本身。
確認事由 → 撰寫書面敘明理由 → 附具證據(專利公報、仿單、公告)→ 遞交食藥署 → 等待轉送與回覆。
專利說明書、許可證仿單適應症對照、專利公報當然消滅公告、登載資訊截圖等公開資料。
衛福部20日內轉送,原廠自收受次日起45日內必須書面回覆,逾期由衛福部依職權處理。
向衛福部提通知本身無裁判費,但若委請律師或專利師撰寫,需支付專業服務費用。
通知是快速攔截錯誤登載、人人可提;專利訴訟限學名藥P4聲明後、效果是確認侵權與暫停核發,兩者搭配。
48條之7針對登載資訊正確性向衛福部提出;公平法針對不當登載造成的不正競爭向公平會提出。
| 比較面向 | art_48_7_notice | patent_invalidation | p4_litigation |
|---|---|---|---|
| 啟動門檻 | 任何人,書面+理由+證據 | 任何人向智財局舉發 | 限學名藥申請人P4聲明後 |
| 處理機關 | 衛福部(食藥署)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 法律效果 | 促使變更刪除,無直接強制力 | 可撤銷專利權 | 確認侵權與否、12個月暫停核發 |
| 時程 | 20日轉送+45日回覆 | 數月至數年 | 可暫停核發12個月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任何人均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及附具證據,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一、已登載專利資訊之發明,與所核准之藥品無關。 二、已登載專利資訊之發明,不符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 三、已登載之專利資訊錯誤。 四、有前條所定情事而未辦理變更或刪除。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自接獲前項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將其轉送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回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得視情形辦理專利資訊之變更或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專利資訊之提報乃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所踐行,為確保其正確性,應使任何人得予檢視並表示意見,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任何人質疑專利資訊有第一項所定情事,諸如所登載之專利權無涉於核准之藥品,或其非法定得登載之發明,得以書面方式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且為避免未經查證即輕率質疑專利資訊之妥適性,徒增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及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之負擔,爰於第一項規定通知除應以書面為之外,亦應敘明理由及檢附證據。 四、鑑於藥品專利權之發明是否符合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其判斷涉及智慧財產專業,且屬於專利權行使之商業活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專業能力在於審查藥品安全性及療效,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接獲通知後,應將其理由及檢附之證據,轉送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由其查證該等情事,並於所定期間內敘明理由回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一、本條新增。 二、專利資訊之提報乃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所踐行,為確保其正確性,應使任何人得予檢視並表示意見,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任何人質疑專利資訊有第一項所定情事,諸如所登載之專利權無涉於核准之藥品,或其非法定得登載之發明,得以書面方式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且為避免未經查證即輕率質疑專利資訊之妥適性,徒增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及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之負擔,爰於第一項規定通知除應以書面為之外,亦應敘明理由及檢附證據。 四、鑑於藥品專利權之發明是否符合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其判斷涉及智慧財產專業,且屬於專利權行使之商業活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專業能力在於審查藥品安全性及療效,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接獲通知後,應將其理由及檢附之證據,轉送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由其查證該等情事,並於所定期間內敘明理由回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