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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藥事法 第 48-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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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任何人均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及附具證據,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一、已登載專利資訊之發明,與所核准之藥品無關。 二、已登載專利資訊之發明,不符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 三、已登載之專利資訊錯誤。 四、有前條所定情事而未辦理變更或刪除。
  2. 2.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自接獲前項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將其轉送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
  3. 3.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回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得視情形辦理專利資訊之變更或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48條之7規定,任何人發現登載專利資訊有四種錯誤情形時,得書面敘明理由附具證據通知衛福部,啟動20日轉送、45日回覆程序。

Q · 發現原廠藥登載的專利資訊有問題,我可以檢舉嗎?

可以。任何人都能書面通知衛福部

依藥事法第48條之7,只要有四種情形之一(專利與藥品無關、不符可登載範圍、資訊錯誤、應變更卻未變更),任何人都能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具證據,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福部須在20日內轉送原廠,原廠收受次日起45日內必須書面回覆。提通知不限學名藥廠,個人、研究者、消費者團體都有此權利。

深度解讀

如果你發現某顆原廠藥的登載專利根本和藥品無關,或者那個專利早就消滅卻還掛著,這條法律給你一個正式的武器:書面通知衛福部,附上理由和證據。注意「任何人均得」這五個字,意思是不限學名藥廠,個人研究者、消費者團體、競爭對手都可以提。這是少見的「全民監督」機制,因為西藥專利連結的資料正確性直接影響全民用藥可近性,立法者刻意設計成不限提報者資格。提報後啟動三段時程:衛福部 20 天內轉送、原廠 45 天內書面回覆。整個過程會被公開(依第 4808 條),這代表你的主張和原廠的回覆都會留下永久紀錄。對學名藥廠來說,這是進場前打掉障礙的關鍵動作;對原廠來說,這是維護資料正確的最後一道防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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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48-7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任何人均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及附具證據,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一、已登載專利資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4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48-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