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48-7 條
-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任何人均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及附具證據,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一、已登載專利資訊之發明,與所核准之藥品無關。 二、已登載專利資訊之發明,不符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 三、已登載之專利資訊錯誤。 四、有前條所定情事而未辦理變更或刪除。
- 2.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自接獲前項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將其轉送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
- 3.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回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得視情形辦理專利資訊之變更或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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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48條之7規定,任何人發現登載專利資訊有四種錯誤情形時,得書面敘明理由附具證據通知衛福部,啟動20日轉送、45日回覆程序。
Q · 發現原廠藥登載的專利資訊有問題,我可以檢舉嗎?
依藥事法第48條之7,只要有四種情形之一(專利與藥品無關、不符可登載範圍、資訊錯誤、應變更卻未變更),任何人都能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具證據,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福部須在20日內轉送原廠,原廠收受次日起45日內必須書面回覆。提通知不限學名藥廠,個人、研究者、消費者團體都有此權利。
白話解讀
如果你發現某顆原廠藥的登載專利根本和藥品無關,或者那個專利早就消滅卻還掛著,這條法律給你一個正式的武器:書面通知衛福部,附上理由和證據。注意「任何人均得」這五個字,意思是不限學名藥廠,個人研究者、消費者團體、競爭對手都可以提。這是少見的「全民監督」機制,因為西藥專利連結的資料正確性直接影響全民用藥可近性,立法者刻意設計成不限提報者資格。提報後啟動三段時程:衛福部 20 天內轉送、原廠 45 天內書面回覆。整個過程會被公開(依第 4808 條),這代表你的主張和原廠的回覆都會留下永久紀錄。對學名藥廠來說,這是進場前打掉障礙的關鍵動作;對原廠來說,這是維護資料正確的最後一道防線。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48條之7為西藥專利連結制度的全民監督條款,賦予任何人在四種法定事由下(登載專利與藥品無關、不符可登載範圍、專利資訊錯誤、應辦理變更刪除而未辦理),得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具證據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啟動20日轉送與45日書面回覆的程序,以維護登載專利資訊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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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一般民眾,看到新聞覺得某藥的專利有問題,真的可以自己寫信給衛福部嗎?▾
可以,第1項明確規定「任何人均得」。但要有效啟動程序,必須做到三件事:書面、敘明理由、附具證據。空洞質疑會被視為缺乏可受理事項。建議至少附上專利公報、藥品許可證仿單、適應症對照等公開資料,並具體指出落差在哪。
Q2如果原廠回覆說我的主張不成立,我還有什麼可以做?▾
原廠的書面回覆不是行政處分,本身不能直接訴願或行政訴訟。但如果你是利害關係人,可結合其他途徑:向智慧財產局舉發專利、依第48條之13進入專利訴訟、或循公平交易法不正競爭路徑。第48條之7的通知是制度內的快速攔截,不是終局法律救濟。
Q3藥事法第48條之7是什麼?▾
西藥專利連結制度的全民監督條款,任何人都能書面通知衛福部更正錯誤的登載專利資訊。
Q4可以提通知的四種事由差在哪?▾
專利與藥品無關、不符第48條之3第2項可登載範圍、登載資訊錯誤、應變更刪除而未辦理,四者證據與論點各不同。
Q5什麼叫不符可登載範圍?▾
純包裝專利、純製程專利等不屬第48條之3第2項得登載類型者,即不符可登載範圍。
Q6第48條之7通知跟專利舉發差在哪?▾
通知向衛福部提出、促使更正登載;舉發向智財局提出、目標是撤銷專利權本身。
Q7藥事法48條之7怎麼提通知?▾
確認事由 → 撰寫書面敘明理由 → 附具證據(專利公報、仿單、公告)→ 遞交食藥署 → 等待轉送與回覆。
Q8提通知要附哪些證據?▾
專利說明書、許可證仿單適應症對照、專利公報當然消滅公告、登載資訊截圖等公開資料。
Q9通知後多久原廠要回覆?▾
衛福部20日內轉送,原廠自收受次日起45日內必須書面回覆,逾期由衛福部依職權處理。
Q10提通知要花錢嗎?▾
向衛福部提通知本身無裁判費,但若委請律師或專利師撰寫,需支付專業服務費用。
Q11第48條之7通知 vs 第48條之13專利訴訟哪個有用?▾
通知是快速攔截錯誤登載、人人可提;專利訴訟限學名藥P4聲明後、效果是確認侵權與暫停核發,兩者搭配。
Q12第48條之7 vs 公平交易法檢舉差在哪?▾
48條之7針對登載資訊正確性向衛福部提出;公平法針對不當登載造成的不正競爭向公平會提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48_7_notice | patent_invalidation | p4_litigation |
|---|---|---|---|
| 啟動門檻 | 任何人,書面+理由+證據 | 任何人向智財局舉發 | 限學名藥申請人P4聲明後 |
| 處理機關 | 衛福部(食藥署)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 法律效果 | 促使變更刪除,無直接強制力 | 可撤銷專利權 | 確認侵權與否、12個月暫停核發 |
| 時程 | 20日轉送+45日回覆 | 數月至數年 | 可暫停核發1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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