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藥事法第48條之16規定,P4聲明且申請資料齊備日最早的首發學名藥廠取得12個月銷售專屬期間,期間不核發其他學名藥許可證。
Q · 第一個挑戰原廠專利的學名藥廠可以獨家賣多久?
12個月,期間不核發其他學名藥證
依藥事法第48條之16,提出第48條之9第4款P4聲明、且申請資料齊備日最早的學名藥廠,取得12個月銷售專屬期間;在此期間內,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不得核發其他學名藥的藥品許可證。同日齊備的多家廠商則共同取得。但若審查中變更P4聲明、12個月內未通過審查、或有第48條之13第4項情事,資格會由次早齊備者遞補。
誰會冒著被原廠提告的風險去挑戰原廠專利?答案是:能拿到 12 個月「獨家賣」獎金的人。這條給的就是這個獎金。第一個提出 P4 聲明(主張原廠專利該撤銷或不侵權)且資料齊備日最早的學名藥廠,可以獨占 12 個月的市場,這段期間食藥署不會核發其他學名藥許可證給競爭者。對藥廠來說,這 12 個月就是真正的暴利期:沒有其他學名藥競爭、原廠也被你打掉的話,你的學名藥可以用接近原廠價的價格賣,毛利可以高到 80% 以上。這條同時設了 3 個取消資格的「黑名單條件」:審查中改了 P4 聲明、12 個月內沒通過審查、自始不當行使等,會被排到第二順位。台灣這條設計的精神來自美國 Hatch-Waxman 法案的「180 天首發專屬期」,但台灣給了 12 個月,更慷慨。
藥事法第48條之16規範首發學名藥的銷售專屬期間:對原廠專利提出P4聲明(主張專利應撤銷或不侵權)且申請資料齊備日最早的學名藥申請案,取得12個月市場獨占,期間主管機關不核發其他學名藥許可證,是西藥專利連結制度誘導學名藥廠承擔挑戰專利風險的核心獎勵機制。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因為本條看的不是「申請日」而是「申請資料齊備日」。送件早但資料有缺被要求補件,補完才算齊備,這段時間可能被別家超車。實務上學名藥廠會在送件前做資料完整度檢查,省下的補件時間就是首發資格的關鍵差距。
依第三項,同日齊備者共同取得12個月銷售專屬期間,且主管機關不再核發給第三家以後的申請人。共同取得不是兩家共用一個名額,而是這幾家都能在12個月內進入市場。
可以。本條的銷售專屬期間只針對其他學名藥廠,不影響原廠繼續銷售,因此這12個月實際上是原廠加首發學名藥的雙寡頭市場,真正的大幅降價要等第二、三家學名藥進場後才出現。
規範首發學名藥的12個月銷售專屬期間,是西藥專利連結制度誘導學名藥廠挑戰原廠專利的核心獎勵。
主管機關認定申請資料完整、可開始實質審查的那天,是本條決定先後順位的基準,與送件日不同。
依第48條之9第4款,主張原廠登載專利應撤銷或學名藥未侵權的聲明,是取得專屬期間的前提。
原廠專利是排除所有人,本條專屬期僅排除其他學名藥廠、不影響原廠,且僅12個月。
鎖定登載專利→備齊資料→提P4聲明→通知專利權人→搶最早資料齊備日→12個月內通過審查並維持聲明。
自符合要件起算12個月,起算與認定依第48條之17與西藥之專利連結施行辦法,與領證及實際銷售日連動。
研發加訴訟成本常達數千萬至上億元,換取12個月獨家期可能帶來數億營收,是高風險高報酬的賭注。
以主管機關認定的齊備日為準,廠商靠送件前完整度檢查減少補件、確保一次到位,留存受理與補件紀錄佐證。
都是首發專屬期,但美國Hatch-Waxman給180天,台灣放大為12個月,誘因更強。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依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聲明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其申請資料齊備日最早者,取得十二個月之銷售專屬期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前述期間屆滿前,不得核發其他學名藥之藥品許可證。 前項申請資料齊備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申請資料齊備日在後者依序遞補之: 一、於藥品許可證審查期間變更所有涉及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之聲明。 二、自申請資料齊備日之次日起十二個月內未取得前條第一項藥品許可證審查完成之通知。 三、有第四十八條之十三第四項之情事。 同日有二以上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符合第一項規定申請資料齊備日最早者,共同取得十二個月之銷售專屬期間。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從事研發或專利迴避設計,以便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前為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聲明,爰於第一項明定為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聲明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其申請資料齊備日最早者,有十二個月之銷售專屬期間。 三、依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三及第四十八條之四規定,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可能登載數個專利權,而不同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可針對相同或不同專利權為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聲明。此時僅由申請資料齊備日最早者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取得銷售專屬期間。為確定申請資料齊備日最早者,於藥品許可證審查實務,同一收件日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同時審查所繳交資料是否齊備,並同時通知資料齊備與否。 四、為避免藥商未準備充分,即為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聲明及提出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爰於第二項規定由核定申請資料齊備日在後之申請人,依序遞補取得銷售專屬期間。該等事由包括: (一)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於申請案審查期間變更所有涉及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之聲明,表示其已不再挑戰專利權之有效性或未從事專利迴避設計,自無鼓勵之必要(第一款參照)。 (二)為避免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資料準備不足及延遲藥品許可證申請案之審查時程,導致其他學名藥無法上市,申請資料齊備日起十二個月內若仍未取得審查完成之通知者,將喪失銷售專屬期間(第二款參照)。 (三)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雖為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聲明,但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期間,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倘就已登載之專利權取得專利權侵害成立之確定判決,自無使該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有銷售專屬期間之必要(第三款參照)。 五、若有二件以上申請案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最早之申請資料齊備日為同日,應由其共享銷售專屬期間,爰於第三項定明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從事研發或專利迴避設計,以便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前為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聲明,爰於第一項明定為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聲明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其申請資料齊備日最早者,有十二個月之銷售專屬期間。 三、依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三及第四十八條之四規定,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可能登載數個專利權,而不同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可針對相同或不同專利權為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聲明。此時僅由申請資料齊備日最早者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取得銷售專屬期間。為確定申請資料齊備日最早者,於藥品許可證審查實務,同一收件日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同時審查所繳交資料是否齊備,並同時通知資料齊備與否。 四、為避免藥商未準備充分,即為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聲明及提出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爰於第二項規定由核定申請資料齊備日在後之申請人,依序遞補取得銷售專屬期間。該等事由包括: (一)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於申請案審查期間變更所有涉及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之聲明,表示其已不再挑戰專利權之有效性或未從事專利迴避設計,自無鼓勵之必要(第一款參照)。 (二)為避免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資料準備不足及延遲藥品許可證申請案之審查時程,導致其他學名藥無法上市,申請資料齊備日起十二個月內若仍未取得審查完成之通知者,將喪失銷售專屬期間(第二款參照)。 (三)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雖為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聲明,但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期間,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倘就已登載之專利權取得專利權侵害成立之確定判決,自無使該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有銷售專屬期間之必要(第三款參照)。 五、若有二件以上申請案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最早之申請資料齊備日為同日,應由其共享銷售專屬期間,爰於第三項定明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