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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48-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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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藥品專利權,且其權利未消滅者,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得於修正條文施行後三個月內,依第四十八條之四規定提報專利資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48條之21規定,專利連結制度施行前已有專利的新藥,許可證所有人須於施行後三個月內依第48條之4補提報專利資訊,逾期即失保護。

Q · 2017年前上市的舊新藥,怎麼進入專利連結保護?

須在制度施行後三個月內補報專利資訊

依藥事法第48條之21,制度施行前已有專利且權利未消滅的新藥,許可證所有人須於施行後三個月內(約民國108年11月屆至)依第48條之4提報專利資訊。錯過窗口期者永遠無法依本條補登,將失去第48條之13暫停核發學名藥許可證的行政保護傘,只能改走傳統專利侵權訴訟。

深度解讀

如果你是 2017 年之前就拿到新藥許可證的藥廠,這條規定決定了你接下來十年面對學名藥競爭的姿態。台灣在 2017 年底大改藥事法,導入「專利連結制度」,意思是學名藥廠如果想搶你的市場,必須先告訴你他們挑戰你的哪個專利,你有時間提告擋下他們,這段期間衛福部會暫停核發學名藥許可證。但這套保護機制只給那些把專利資料登錄到食藥署系統的新藥。問題來了:那些 2017 年前就上市的舊新藥,怎麼進入這個系統?這條規定就是答案:給你三個月窗口期,依第 48-4 條補提報專利資訊。錯過這三個月,你的藥就永遠拿不到專利連結保護傘,學名藥可以隨時挑戰,你只能在普通的專利侵權訴訟戰場上慢慢打。三個月,決定十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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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48-21 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藥品專利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48-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48-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