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應辦理變更登記之事項,包括藥商登記事項之變更及自行停業、復業或歇業。
  2. 前項應辦理變更登記事項,藥商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准登記之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1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athefox
3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