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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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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許可執照、藥局執照,應懸掛於營業處所之明顯位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藥事法施行細則第14條,藥商許可執照、藥局執照必須懸掛在營業處所的明顯位置。這項條文的依據可以參考衛生署92年5月6日及93年2月25日的修正公布之「藥局設置作業注意事項」,其中規定了藥局設立的相關細則,包括設立面積、空間、調劑處所的作業面積、環境設施等,並未就藥局的出資經營方式有特定規定。根據此條規定,藥局的許可執照應懸掛在營業處所的明顯位置,符合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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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藥商許可執照、藥局執照,應懸掛於營業處所之明顯位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