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罕見疾病藥物依藥事法規定製造或輸入我國確有困難,且經審議會審議認定有助於特定疾病之醫療者,準用本法有關查驗登記及專案申請之規定。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非罕見疾病藥物依藥事法規定製造或輸入我國確有困難,且經委員會審議認定有助於特定疾病之醫療者,準用本法有關查驗登記及專案申請之規定。
立法理由雖非罕見疾病藥物,惟依藥事法規定製造或輸入我國有困難,且經委員會審議認定有助於特殊疾病之醫療者,得準用本法有關查驗登記及專案申請之規定。
非罕見疾病藥物依藥事法規定製造或輸入我國確有困難,且經審議會審議認定有助於特定疾病之醫療者,準用本法有關查驗登記及專案申請之規定。
立法理由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委員會」屬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名稱,爰將「委員會」修正為「審議會」。
雖非罕見疾病藥物,惟依藥事法規定製造或輸入我國有困難,且經委員會審議認定有助於特殊疾病之醫療者,得準用本法有關查驗登記及專案申請之規定。
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委員會」屬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名稱,爰將「委員會」修正為「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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