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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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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2. 2.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 32 條的內容。

立法沿革 2

(0890114 制定)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罰鍰之處罰機關及其強制執行。

(0931224 修正)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法所定之罰鍰,處罰機關尚應包含縣(市),爰修正第一項。   二、配合行政執行法之施行,爰修正第二項。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0890114 制定)

罰鍰之處罰機關及其強制執行。

(0931224 修正)

一、本法所定之罰鍰,處罰機關尚應包含縣(市),爰修正第一項。   二、配合行政執行法之施行,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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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 32 條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之。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