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依法未能給付之罕見疾病診斷、治療、藥物與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費用。其補助方式、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補助經費,得接受相關單位或團體之捐助。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社會衛生福利政策,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未能給付之罕見疾病藥物與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費用。 二、第二項規定補助經費,得接受相關單位或團體之捐助。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罕見疾病預防、篩檢、研究之相關經費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依法未能給付之罕見疾病診斷、治療、藥物與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品、居家醫療照護器材費用。其補助方式、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補助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
立法理由一、更明確規範政府應編列預算,並確認每年預算編列之最低額度,藉此保障該法推動所需要之相關經費,爰修正本條。 二、罕見疾病是每個國家亟欲照顧的重要課題,在美國、日本等先進國家皆設護理服務部門,罕見疾病病友大都住在家中,家屬需長時問面對,居家醫療照護器材相對重要。本席認為罕病病友的家庭是最辛苦的,而病友的父母更是偉大。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罕見疾病預防、篩檢、研究之相關經費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未能給付之罕見疾病診斷、治療、藥物、支持性與緩和性照護及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居家醫療照護器材費用。其補助方式、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補助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
立法理由一、為提升罕見疾病病人生活品質,緩和其疼痛及減輕照顧者負擔,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未能給付之補助項目,增列支持性及緩和性照護,並將「特殊營養品」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俾與相關法規用詞一致。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一、為落實社會衛生福利政策,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未能給付之罕見疾病藥物與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費用。 二、第二項規定補助經費,得接受相關單位或團體之捐助。
一、更明確規範政府應編列預算,並確認每年預算編列之最低額度,藉此保障該法推動所需要之相關經費,爰修正本條。 二、罕見疾病是每個國家亟欲照顧的重要課題,在美國、日本等先進國家皆設護理服務部門,罕見疾病病友大都住在家中,家屬需長時問面對,居家醫療照護器材相對重要。本席認為罕病病友的家庭是最辛苦的,而病友的父母更是偉大。
一、為提升罕見疾病病人生活品質,緩和其疼痛及減輕照顧者負擔,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未能給付之補助項目,增列支持性及緩和性照護,並將「特殊營養品」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俾與相關法規用詞一致。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