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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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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各診療醫院及罕見疾病病人,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及需用罕見疾病適用藥物之緊急取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我手邊的資料看來,我找不到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 34-1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進行釋義。

立法沿革 1

(1031230 增訂)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各診療醫院及罕見疾病病人,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及需用罕見疾病適用藥物之緊急取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照顧罕見疾病病人,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緊急取得相關特殊營養食品及藥物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103123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照顧罕見疾病病人,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緊急取得相關特殊營養食品及藥物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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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 34-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各診療醫院及罕見疾病病人,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及需用罕見疾病適用藥物之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 3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 3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