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罕見疾病之防治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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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辦理罕見疾病之防治與研究。
立法理由明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辦理罕見疾病之防制與研究。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罕見疾病之防治與研究。
立法理由為強化政府對於罕見疾病相關防治研究的權責與主動性,爰修正本條。
明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辦理罕見疾病之防制與研究。
為強化政府對於罕見疾病相關防治研究的權責與主動性,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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