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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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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罕見疾病之防治與研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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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90114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辦理罕見疾病之防治與研究。

立法理由明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辦理罕見疾病之防制與研究。

(0991112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罕見疾病之防治與研究。

立法理由為強化政府對於罕見疾病相關防治研究的權責與主動性,爰修正本條。

  • 主管機關名詞
(0890114 制定)

明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辦理罕見疾病之防制與研究。

(0991112 修正)

為強化政府對於罕見疾病相關防治研究的權責與主動性,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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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 6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罕見疾病之防治與研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