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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罕見疾病之認定及防治事項。 二、罕見疾病藥物認定之審議。 三、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之審議。 四、罕見疾病藥物之補助與研發之審議。 五、罕見疾病檢查、治療或國際合作計劃之審議,及有關協助與諮詢事項。 六、治療特定疾病之非罕見疾病藥物之審議。 七、其他有關事項。 委員會執行前項任務,應徵詢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產業或罕見疾病病人代表之意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委員會之任務。 二、第二項規定委員會因執行任務,應徵詢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產業或罕見疾病病人代表之意見。
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罕見疾病認定之審議及防治之諮詢。 二、罕見疾病藥物及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認定之審議。 三、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之審議。 四、罕見疾病藥物及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補助及研發之審議。 五、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之審議、協助及諮詢。 六、治療特定疾病之非罕見疾病藥物之審議。 七、其他與罕見疾病有關事項之諮詢。 委員會執行前項任務,應徵詢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產業或罕見疾病病人代表之意見。
立法理由一、委員會之任務,應以諮詢為導向,爰酌修第一項第一款文字。 二、配合委員會執行任務之現況,於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增列罕見疾病病人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認定、補助及研發之審議;另並酌修第五款及第七款文字。 三、第六款所稱「治療特定疾病之非罕見疾病藥物」,係指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依藥事法製造或輸入我國確有困難,得申請為適用本法有關查驗登記及專案申請規定之藥物,其主要目的在於解決不易取得之藥物供應問題,並保障病人用藥安全。 四、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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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第一項各款及第二項分別移列至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第一項規定委員會之任務。 二、第二項規定委員會因執行任務,應徵詢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產業或罕見疾病病人代表之意見。
一、委員會之任務,應以諮詢為導向,爰酌修第一項第一款文字。 二、配合委員會執行任務之現況,於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增列罕見疾病病人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認定、補助及研發之審議;另並酌修第五款及第七款文字。 三、第六款所稱「治療特定疾病之非罕見疾病藥物」,係指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依藥事法製造或輸入我國確有困難,得申請為適用本法有關查驗登記及專案申請規定之藥物,其主要目的在於解決不易取得之藥物供應問題,並保障病人用藥安全。 四、第二項未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第一項各款及第二項分別移列至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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