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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原產國已准上市之試驗用藥品,供臨床試驗之用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執行試驗之區域級以上教學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書,或執行特殊用藥試驗之專科教學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書。 二、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之人體試驗計畫書。 三、受試者同意書。 四、藥品原產國上市證明。
  2. 前項藥品屬生物藥品者,準用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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