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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原產國未准上市之試驗用藥品,供臨床試驗之用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執行試驗之準醫學中心以上教學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書,或執行特殊用藥試驗之專科教學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書。 二、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之人體試驗計畫書。 三、受試者同意書。
  2. 前項藥品屬生物藥品者,並應檢附前次申請樣品之流向資料。但首次申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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