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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申請藥物樣品,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書。 二、完整之治療方式、療程及相關文獻。 三、病患同意書。 四、藥物原產國上市證明、仿單或各國醫藥品集收載影本。
  2. 申請藥物樣品之適應症、用法用量與原核定不符者,除前項各款規定資料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令申請者檢附相關臨床文獻。
  3. 第一項樣品屬生物藥品者,準用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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