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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申請醫療器材樣品供特定展覽或示範之用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醫療器材仿單、說明書或目錄及其中譯本。 二、醫學會、學術機構或醫療院所同意展示函。 三、載明經准之醫療器材樣品,絕不出售、讓與、轉供他用與用於臨床治療及依第十七條規定按時退運之切結書
  2. 具輻射之醫療器材,並應檢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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