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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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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符合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並經准之醫療器材樣品,其展覽或示範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2. 2.申請者應將下列醫療器材於展覽、示範期間結束或治療、臨床試驗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退運原廠,並將海關退運出口證明文件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辦: 一、符合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並經核准之醫療器材樣品。 二、符合第二條第二或第三款規定並經核准之醫療器材儀器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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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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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符合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並經核准之醫療器材樣品,其展覽或示範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申請者應將下列醫療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