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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政府及有關機關應編列預算,宣導管制藥品濫用之危害及相關法令,並得委請公益團體協助辦理。
  2.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相關公益團體,得成立管制藥品防治諮詢單位,接受民眾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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