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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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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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80511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及有關機關應編列預算,宣導管制藥品濫用之危害及相關法令,並得委請公益團體協助辦理。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相關公益團體,得成立管制藥品防治諮詢單位,接受民眾諮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管制藥品濫用之防制,需各機關團體全力配合,方得以竟全功,爰將宣導工作訂立專條,以利推展。 三、參酌肅清煙毒條例施行細則第五章宣傳策進之規定增訂本條。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805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管制藥品濫用之防制,需各機關團體全力配合,方得以竟全功,爰將宣導工作訂立專條,以利推展。 三、參酌肅清煙毒條例施行細則第五章宣傳策進之規定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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