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4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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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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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920113 增訂)
管制藥品管理局依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核發管制藥品使用執照、管制藥品登記證,得收取費用;其費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移列修正。
(1000110 修正)
食品藥物局依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核發管制藥品使用執照、管制藥品登記證,得收取費用;其費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管制藥品相關業務整合至食品藥物局,將「管制藥品管理局」修正為「食品藥物局」。
(106052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規費法已定明應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並得另訂收費基準,原條文無再為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011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移列修正。
(1000110 修正)
配合管制藥品相關業務整合至食品藥物局,將「管制藥品管理局」修正為「食品藥物局」。
(106052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規費法已定明應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並得另訂收費基準,原條文無再為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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